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合同 单位是否应给经济补偿
胶东在线 2020-03-03 09:04:25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02544的网友留言咨询:私人企业一直没续签劳动合同,也没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月份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我可以申请单位给我经济补偿吗?单位从来不发工资条,每个月只发一半的工资,其余的说年底一起付清,如果我要求单位给我经济补偿,以什么为月工资的依据?麻烦帮助解答一下。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四十六条(五)款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支付基数以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劳动者平均工资为基数。如有异议您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仲裁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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