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1月25日讯(通讯员 郑全忠) 近日,芝罘区司法局依法对一名不按规定时间报到的社区矫正对象给予警告处罚,这是2021年芝罘区首份社区矫正警告决定,彰显了社区矫正刑事执法的严肃性。
社区矫正对象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刑事判决书生效当日,法院书面告知杨某要在十日内到居住地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杨某在告知书上签了字。但签完字后,杨某一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到司法局报到。芝罘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收到法院寄发的法律文书后,立即启动查找工作,并督促杨某于1月20日到芝罘区社区矫正中心完成报到手续。芝罘区司法局根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杨某警告一次,并按照《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分类管理的规定,对杨某实行严管,加大管控工作措施和力度。警告宣告和谈话后,杨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一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积极改正错误,做守法公民。
这是芝罘区2021年首次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警告处罚,社区矫正机构对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措施,有效震慑了心存侥幸心理的矫正对象,对全体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有力促进了社区矫正对象养成良好法律意识,更好地融入社会和进行自我教育改造。(实习编辑 丁启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