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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缴社保声明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社保缴费义务

来源:胶东在线 2021/03/03 16:11 举报 纠错 分享

  胶东在线3月3日讯(记者 张婕 通讯员 徐剑) 为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关系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近日,林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以某电器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电器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林某主张,其在某电器公司工作多年,该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其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电器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某电器公司主张,林某在入职时曾出具不在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声明,应视为其放弃了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依法享有经济补偿金的权利,申请人放弃该项权利的行为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该电器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烟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

  案情简介:

  林某于2007年12月入职某电器公司,岗位为销售主管,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续订至2022年12月31日。入职时,林某曾向电器公司出具声明:因本人人事关系在某供销社,声明养老保险不在本单位缴纳。后某电器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0月,林某通过EMS特快专递向某电器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电器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电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6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同时规定,劳动者依照上述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相关规定系强制性规范,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关系双方的法定义务,实务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般区分初次缴纳和接续缴纳两种情形,初次缴纳指劳动者没有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用人单位第一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自行申报,无需劳动者配合协助。接续缴纳指劳动者已经有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实务中按照劳动者就业状态的不同,一般区分三种情形:1、劳动者已与某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劳动者在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申请挂挡,以挂挡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3、劳动者依法办理失业登记,以失业职工身份在失业管理部门挂挡。上述三种接续缴纳情形,就业挂挡和失业挂挡情况下,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自行申报,无需劳动者配合协助。从其他用人单位接续缴纳情形,需要劳动者配合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才能完成申报程序。

  本案中,申请人在社会保险费缴费管理系统中并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系初次缴纳,被申请人可自行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不需要申请人协助。现其以申请人出具声明为由拒绝履行自行申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法承担相关违法责任,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存在,现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予以支持。

  相关建议:

  实务中,个别劳动者为了多拿工资、个别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通过自行达成不缴社会保险费协议或者劳动者自愿出具拒缴声明的方式以规避劳资双方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义务。考虑到此种规避行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体系的冲击和反面示范效应,当前,无论是社保法等法律、法规还是司法机关的裁判文件都对此类情形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一旦提起仲裁或投诉,用人单位既要补缴社保费,又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还要面临工伤事故无保障的风险,经济账算下来,规避缴纳社保费的行为弊大于利,建议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莫要抱侥幸心理。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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