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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缓缴社会保险 疫情期间这个补偿金要不得

来源:胶东在线 2021/03/11 16:34 举报 纠错 分享

  胶东在线3月11日讯(记者 张婕 通讯员 魏文彬)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外贸、餐饮、旅游等行业损失惨重,很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近日,王某向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与某外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贸公司主张因受疫情影响公司外贸销售业务大幅下滑,经营困难,社会保险费整体欠缴,一旦经营形势好转,单位将予以补缴,新冠肺炎疫情是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因存在此客观情况,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外贸公司主张是否合法呢?对此,记者采访了烟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8年6月25日与某外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合同期至2021年6月24日。2021年1月21日王某以外贸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外贸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1月21日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相关法律解析:

  受疫情影响,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考虑到疫情对国家经济的冲击,为稳定民生,各级政府相继出台疫情期间的社保征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缓解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保持劳动关系稳定,减少失业,从而减轻疫情对人民群众生活的不利影响。

  疫情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疫情引发经济下行、企业经营暂时性困难,导致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与企业经营不善原因、企业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区别对待。相关司法机关、职能部门也通过会议纪要等文件的形式对此做出了规定,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规定,从2020年2月起,根据省里统筹安排,企业在最长不超过5个月的减征期限内,减半缴纳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涉疫情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关于企业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理问题:在疫情防控期间内,职工不宜以企业暂时拖欠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用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疫情期间对于上述争议的处理应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从稳定劳资关系进而兼顾企业纾困发展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角度妥善做出处理。在案件处理期间,外贸公司外贸订单回升,效益回暖,为全体职工补缴了缓交的社会保险费,仲裁机构遂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相关建议:

  企业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给劳动者施展才能的平台和岗位,助力劳动关系领域的和谐发展。企业好,则职工收益高;企业效益变差,则劳动者收益降低。在疫情面前,劳资双方更应该互相支持,共渡难关。对于用人单位借疫情恶意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要坚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疫情冲击导致用人单位缓交社会保险费、迟延支付工资在合理期间的情形,我们也鼓励大家献计献策与企业共渡难关。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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