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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预售物业费 一次允许收取几个月的

胶东在线 2020-03-16 08:32:06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04757的网友留言咨询:小区预售物业费,一次允许收取几个月的?还有没有其他要求?

  烟台市发展改革委对此回复:您好,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7号)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应当自物业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服务费……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但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取公共物业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也应该按此规定如期交纳公共物业服务费。如有其他价格问题需要咨询,请拨打6281073。谢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初审:张颖
复审:邹少菲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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