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胶东在线8月15日讯(记者 王向荣)“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在8月15日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环境资源保护府院联动”新闻发布会上,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世刚说道:“自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以来,全市累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29件,涉案总金额1.9亿元。1个案例获生态环境部发函表扬。”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近年来,烟台市委、市政府坚持“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的理念,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部门,紧紧围绕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和案件办理提质增效,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工作体系。
高位推动,确保改革责任落地。中央、省改革试点方案出台后,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制定并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印发我市改革实施方案,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16个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考核,确保改革任务落地落实。市政府统一指定区(市)政府负责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拓宽了办案机构的范围,也改变了以往“一案一请示”的模式,提高了工作效率。

制度引领,破除改革障碍难题。市检察院等7部门制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实施办法》,建立线索互移、程序衔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等协同机制,推动两项制度深度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制定《烟台市建立健全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实施方案》,开展全市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支持。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6部门联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征集工作,夯实鉴定评估基础。市财政局指导各区市开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执收编码,收入统筹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的生态环境修复支出,保障“垫付资金有出处,修复资金有监管”。
优化方法,不断规范办案流程。充分发挥线索筛查“发动机”作用,从资源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刑事案件、日常监管、信访投诉、媒体曝光等渠道全面组织筛查案件线索,严格对照判定标准“应赔尽赔”。2023年全市累计筛查线索288条,发现线索52条。通过探索小案快办、大案重办、同案同办等工作模式,进一步提升案件的磋商成功率和结案率。将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关口前移,在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对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同步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实现“双案并查”。对企业积极主动修复环境损害的按规定适用“轻罚免罚”,实现了生态环境修复与企业责任落实的共赢,持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府院联动,强化生态修复协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最终还是要落脚到生态环境修复。改革工作开展以来,通过依法追究赔偿责任,全市累计清理固体废物89.96万吨,修复土壤13.94万㎡、各类水体 116.77万㎡。2020年7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牟平区高陵镇苏家口村西山非法选金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判决三被告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费用57万元。作为我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此案的办理对惩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具有典型示范意义。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针对修复方案可行性进行了充分会商,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判项得到有效执行。
徐世刚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和案例实践,深化生态环境损害信息互通共享和办案协调联动,进一步夯实生态环境修复监督责任,共同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实质修复,为美丽烟台建设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