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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典型消费案例分享 律师给您“说法”

来源:胶东在线 2023/03/15 14:56 举报 纠错 分享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关乎你我,是大家共同的节日。结合胶东在线《网上问法》栏目后台咨询,小编选取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典型案例,并邀请山东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巍“以案说法”,快来看看吧。

  案例一:商家变更经营场所 预付卡中余额能否退还?

  基本案情:

  消费者柳女士在小区附近办理一张美容美发卡,年前店面还在,年后办卡的店面已停业,柳女士并未接到任何变更的通知。经询问,商家告知柳女士重新开设一家新店,新店地址距离柳女士所居住小区近一个半小时车程,之前办理的旧卡可继续使用,但柳女士因新店离住处实在太远,消费极不方便,要求商家退费,商家拒绝退款。

  律师分析: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对预付式消费务必谨慎考虑,选择资质健全、信誉良好的商家,且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及服务的具体内容,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网络平台经营者能否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

  基本案情:

  消费者陈先生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一副蓝牙耳机,到货3天后发现音质不是很理想,所以想要退货退款,经营者却称商品已经拆封,已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规定。陈先生认为如果不拆封的话,无法了解耳机的真实情况,而且目前耳机也是完好无损的,经营者不给退货的规定不合理,遂向相关部门投诉。

  律师分析:

  根据《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关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消费者因为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平台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本案中,陈先生购买的商品是蓝牙耳机,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在不影响商品完好和二次销售的情况下,陈先生可在7日内要求经营者退货。

  案例三:健身私教频繁更换影响训练 会员能否要求退掉剩余私教课?

  基本案情:

  消费者孙先生在某健身房购买了私教课程,进行减脂训练。因私人教练陆续离职,孙先生上了不到十节课已经更换了三个教练。孙先生觉得频繁更换教练影响自己的训练,不想继续再上私教课,于是在健身房为其更换第三个教练时提出退课,但商家称已经购买的私教课不能退,拒绝为其办理。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尊重双方意思自治,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消费者选择购买私教课程往往基于对某位教练的信赖,且私教课程一般会根据消费者的身体状况定制运动方案,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经营者在合同中设定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健身房未经沟通及协商,频繁更换私教教练,破坏了双方订立服务合同的基础,致使获得良好健身服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要求经营者退还剩余费用。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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