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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生效 呵护“少年的你”

来源:胶东在线 2021/06/01 16:38 举报 纠错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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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国际儿童节已经到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今日起正式施行!经过了2006年的第一次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条文已从72条增加到了132条,对新问题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更加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涉及未成年人侵害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哪些亮点?

  1、新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进一步织密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网。

  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针对“未成年人能否进行网络直播”这一争议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也就是说,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能当主播的!

  2、新增“政府保护”,细化国家监护制度。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设有“家庭保护”章节,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但在司法实践中,家庭保护的监护职责缺失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范围,完善了国家监护责任。

  对于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等7种情形,民政部门应该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此外,民政部门还应当对另外5种情形的未成年人,承担起长期监护的责任,如监护人死亡、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等情形。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

  3、确立全面强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九种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必须立即报案。

  威海市某医院曾接诊了一名10岁的女孩,经医学诊断,女孩已怀孕21周。当日的接诊医生敏锐地意识到可能存在性侵害情形,在核实被害人年龄等相关信息之后,按照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卫生主管部门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检察机关报备。次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和医院在保护好被害人隐私的情况下,及时固定胚胎等关键证据,同时就案件的证据标准、侦查方向以及关于DNA鉴定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建议。后查明,嫌疑人刘某某到被害人家中,在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情况下,仍采取按手、堵嘴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致其怀孕。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进入被害人住所奸淫幼女致被害人怀孕,情节恶劣,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在本案中,办案机关及时协调医院为被害人提供专门病房,防止造成二次伤害。针对被害人出现创伤后心理应激反应等情况,检察机关依托未成年人社会化支持体系,从社工组织聘请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

  这是一个有关强制报告制度的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很多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都存在“发现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积极寻求解决办法,早在2013年,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提到了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以及其他公民和单位,发现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2020年5月,最高检、公安部等9部门进一步重申了强制报告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要求在发现有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而在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全面确立了这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部分就提到,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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