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4月2日讯(通讯员 徐剑) 为解决实务中存在的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资纠纷发生时法律关系性质界定难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书面化劳动合同制度”,并规定了“双倍工资罚则”制度对于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规制。近日,桑某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以某电子公司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万余元。桑某主张,其在该公司工作多年,201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公司未依法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某电子公司主张,桑某担任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岗位工作,作为人资负责人执行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包括其自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是其职业道德范畴的义务也是劳动合同约定义务,其怠于履行义务,主张双倍工资不应得到支持。某电子公司的主张是否合法呢?烟台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工作人员对此进行解析:
案情简介:
桑某于2013年1月入职某电子公司,岗位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续订至2019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桑某没有与某电子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但继续担任人力资源部经理的工作。2020年1月5日,桑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桑某工作期间所签订劳动合同附件—岗位职责说明书中明确了其对于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合同订立、续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职责。其工作期间,某电子公司除与其没有续订2019年12月31日之后的劳动合同外,与其他职工没有漏签劳动合同情形存在。
相关法律规定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其法定义务,违反的,需支付双倍工资。对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本案中,桑某作为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负责人,及时督促下属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其合同义务,其既是按照单位授权行使人力资源管理权的单位管理者,同时也是劳动者,应当依法和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及时与单位续签劳动合同。根据岗位说明书的记载,配合续签劳动合同行为也是其职业道德范畴的义务,其怠于履行上述职责和义务,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不当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侵权行为,按照上述规定,其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其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与法相悖,不应得到支持。
相关建议:
本案是个例,属于实务中的极端情形,此类个案的发生更多的与个别劳动者的主观恶意有关,司法机构对于此种情形的处理也是对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为个案,建议用人单位从完善单位用工管理的角度,从管理流程上设置劳动合同续订行为的复核监督程序,以避免此种情形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