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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责任谁担?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怎么说

来源:胶东在线 2021/01/25 16:31 举报 纠错 分享

  胶东在线消息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过搭便车的经历,亲朋好友出行互相搭车可有效节约资源。但是,一旦搭便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先来看几则案例

  一

  张某驾车下班,邀请王某搭便车,王某欣然接受。张某行使途中未注意避让正在直行的余某,导致两车相撞损坏并致王某严重受伤。交通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张某承担80%。

  二

  陈某和鲁某是同学。陈某免费搭载鲁某自驾游。路上,陈某驾车撞到旅游区距离标志杆上,造成二人受伤,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鲁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法院判决鲁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20%,陈某承担80%。

  三

  余某驾驶电动三轮载货摩托车好意搭载陈某,车辆行驶过程中与林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陈某与林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陈某将余某和林某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乘坐不能载人的货箱出行也存在过错,且被告系好意搭载。法院判决余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林某承担45%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行承担20%的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相关解析

  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

  “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好意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同乘人自愿承担乘车风险,好意人更不能因为无偿而置好意同乘者的生命财产于不顾。“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不免责但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如何承担责任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致使由“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容易产生争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规定,使非营运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的责任减轻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填补了立法空白,具有重大意义。“好意同乘”规则充分凸显了民法典的绿色原则,同时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让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通过立法更加深入人心。同时,“好意同乘”规则也将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确立裁判标准。

  “好意同乘”如何认定

  “好意同乘”主要有三大特征:一是非营运或者不以盈利为目的。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机动车辆,营运车辆不属于此范围,营运车辆的乘客允许其他人搭乘其付费的营运车辆的情形亦不属于此范围。“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好意人不向同乘人收取报酬。虽然有的同乘人也支付了一定费用,比方说同乘人加油时抢着付了油钱、出高速时抢着付了过路费,但只要好意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仍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二是双方达成合意性。同乘人的搭乘行为是经好意人同意的,包括邀请和允许。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三是不同目的性。即同乘人与好意人必须出于两个完全不同的目的。好意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人为了便利而搭乘好意人的车辆,好意人所驾驶的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行驶。如果好意人行驶的行为主要是为实现自己的目的,同时兼顾同乘人的目的而顺路捎带作了其他行驶,也应视为好意同乘。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免费的“专程运送”之所在。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好意同乘”:一是酒店、大型超市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系以营利为目的,不属于“好意同乘”。此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的,不适用“好意同乘”条款。二是无偿专程运送不构成“好意同乘”。好意人应同乘人的要求而无偿专程运送的情况下,好意人是为了同乘人的目的而驾驶,且驾驶行为系实现搭乘人的目的,则不构成好意同乘。这时所谓的同乘人实际上相当于车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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