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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伤索赔难 芝罘法律援助助其成功维权

2021/01/18 16:47 举报 纠错 分享

法援

  胶东在线1月15日讯(通讯员 顾廷伟) 2020年12月31日,受援人高某某及其丈夫来到烟台市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赠送锦旗,对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郝晓冬的帮助表达谢意。

  2019年5月6日,临沂女子高某某到烟台某餐饮有限公司做客房清洁工作,月工资2300元,每月打卡发放。2019年5月16日,高某某在工作中受伤。餐饮公司将高某某送到烟台市中医院治疗,高某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手中指骨折。餐饮公司为高某某支付前期的急诊费及医疗费后,拒绝继续支付相关费用,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函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高某某向芝罘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由于不懂法律,高某某在劳动仲裁过程中感到无力应对,决定向法律援助请求帮助。2019年12月13日,高某某及丈夫来到芝罘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其陈述后,决定按照农民工申请工伤赔偿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程序给予援助,当天为高某某办理了受理、审批、指派等手续,指定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郝晓冬律师为该案的法律援助律师。高某某对援助中心的高效率帮助感到非常高兴。

  郝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受援人的陈述,仔细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了梳理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及具体数额、受援人是否存在停工留薪期、工伤待遇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援助律师协助受援人进行了工伤认定,经过烟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高某某构成工伤十级伤残。2020年1月16日,芝罘区劳动仲裁进行了开庭审理,由于审前援助律师已经做了充分准备,因此庭审中举证质证应对的有理有据。庭审中被申请人对受援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认为高某某的伤不应构成十级伤残,援助律师辨驳认为“被申请人若对《初次鉴定结论书》有异议,应在收到鉴定结论书后在法律规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但在规定时间内被申请人并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故该鉴定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最终劳动仲裁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2020年4月24日,芝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100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49374.67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4687.33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960.9元。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

  劳动仲裁裁决高某某胜诉后,被申请人未到法院起诉,也不履行裁决,至2020年6月,受援人高某某未收到对方一分钱,受援人非常着急,再次联系援助律师请求给予帮助。援助律师虽已帮助受援人打赢官司,援助任务结束,但看到受援人没拿到钱的焦急和无奈,非常同情,决定继续无偿帮助高某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援助律师立即与芝罘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联系,开具本案的生效证明,准备好相关执行材料,帮助受援人到芝罘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调解协议,餐饮公司分两次支付给受援人7万元,受援人于2020年12月12日拿到全部赔偿款。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工伤赔偿案件,受援人入职时间短,未签过任何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因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受援人伤后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而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与受援人解除劳动关系,让受援人在因工受伤的同时失去工作,使本就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都非常同情高某某的遭遇,通过援助中心的大力支持及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最终取得了较好的仲裁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受援人因为经济困难申请了法律援助。如果胜诉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那将对于受援人意义很小。作为法律援助部门,追求的目标不应该仅仅是每个援助案件的胜诉,也应该关注执行问题,真正让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实习编辑 丁启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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