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10月28日讯(通讯员 芝公宣) 近日,由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侦办,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宫某、孙某、王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经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审理查明
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宫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在芝罘区擅自向无购买备案证明的被告人孙某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孙某在未经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下,在芝罘区非法向被告人王某销售易制毒化学品。
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备案擅自从被告人孙某等人处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后在牟平区擅自销售给无购买备案的孙某某、宋某等人。
上述易制毒化学品被孙某某、宋某等人用于制作甲基苯丙胺。
法院判决
被告人宫某、孙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宫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
民警提醒
我国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列管制度,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都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是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二是超出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范围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三是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是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向无购买许可证明、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在此郑重提醒,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法律后果严重,不要心存侥幸,为牟取利益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