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胶东在线11月20日讯(记者 刘丽君 王向荣) 11月20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会上,有记者提问:《烟台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中提到,对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将处200元以下罚款,会不会直接对群众进行处罚呢?如果有分类不到位的有没有具体指导措施?烟台市城管局市容环境科负责人周玉魁作了解答。
这是个大家比较关心、关注的一个问题,《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对于生活垃圾产生者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都提出非常明确的要求。生活垃圾产生者要承担垃圾分类责任,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分类投放的义务,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分类投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首先要对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行宣传,对在分类投放过程当中不正确的做法,管理责任人会要求当事人进行重新的分拣、投放,并不是一违反规定马上就处罚,前面有一个宣传、引导、指导的过程。当然如果我们的居民多次出现通过引导、指导、管理和告知之后还是不履行垃圾分类的责任,行政处罚就是必须的了。
为了让条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前期将会以宣传、指导、引导、劝导为主。对于一些恶意的投放或者经过反复劝导仍不按照规定投放,也会处以适当、必要的行政处罚,通过宣传、教育、引导加上必要的行政处罚,使居民都明确垃圾分类义务,提高垃圾分类意识,掌握垃圾分类知识,最终使全社会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