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105784的网友留言咨询:老人因同一疾病两次住院,第一次住院在栖霞医院,出院一个多月后,又直接去了烟台山医院,没有办转院手续,两次住院新农合报销完后都花了两万多块钱。想问一下,有个大病险的二次报销,起付线是一万六,这个起付线是扣一次还是两次住院每次各扣一万六呢?
医保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发生的住院、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为1.6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5%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5%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居民大病保险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只扣一次起付线,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条件的住院、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报销后符合上述政策情况下,自动进入居民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服务,出院结算时会直接报销。不需额外办理手续,符合政策规定部分的费用经系统将一单式直接结算。谢谢!
复审:宋君
终审:孙玲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