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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何有的小区收有的小区不收

胶东在线 2020-10-15 08:08:06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64121的网友留言咨询:每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什么有的小区收有的小区不收?这是根据什么来定的,请问政府部门有文件么?

  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对此回复:您好,2001年末至2002年初,市政府办公室于2002年3月6日印发了《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烟政办发〔2002〕23号),我市开始对城市居民、企事业单位、经营网点征收垃圾处理费;2002年6月,国家计委、财政局、建设部、环保总局等4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在全国正式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2003年,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17号),要求全省各市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时限;2007年4月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2009年7月,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09〕74号),要求全省各地确保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2011年4月19日,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要求各地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力度。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职责划归各区后,为了提高收费效率,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开发区政府借助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小区物业单位与居民熟悉的优势,委托有关单位收取垃圾处理费,这些部门和单位只收取居民的垃圾处理费,不涉及企事业单位,而且在向居民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时,依然严格按照收费工作规定进行管理。感谢参与!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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