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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第三次签订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合同

胶东在线 2020-04-09 11:29:30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10152的网友留言咨询:你好!我想问一下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合同,第三次签订合同是否为无固定期合同?如果第三次用人单位还是按照固定期五年签订职工是否可以拒绝?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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