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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补助标准

胶东在线 2020-03-03 09:06:03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02119的网友留言咨询:请问,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发放依据的文件是什么,发放标准是什么?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在审批所需要的材料有哪些,由哪个单位进行审批?

  烟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发[2005]22号)规定,发放标准为: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150%标准执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人事厅、财政厅鲁人发[2005]22号执行。根据鲁人社办发[2015]78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职)人员)死亡待遇(含遗属困难补助)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需资金也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由原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的审批,请咨询离退休人员生前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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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张颖
复审:邹少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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