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7月16日讯(实习编辑 向思颖)近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案件虽然简单,标的额也不大,但在当事人看来,这不仅仅是简单纠纷,更是“争一口气的事”。
承办法官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以法官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投入到案件办理中,最终成功调处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张某系烟台某小区业主。该小区广场地上停车场入口处的车辆通道与人行通道通过可移动隔离栏隔开,但是,车辆通道的道闸杆外端超出隔离栏,伸入了人行通道。某日,张某经过人行通道时,不慎被正在下落的闸杆砸伤头部。

张某与该小区物业公司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
张某主张,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有偿管理者,未尽到注意义务致其被闸杆砸伤,应赔偿张某的经济损失。除直接损失医疗费、交通费外,因张某受伤时处于哺乳期,受伤后用药治疗影响到正常哺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间接损失,并赔礼道歉。
物业公司表示,张某经过停车场入口处,自身也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部分责任。
考虑到张某作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长期在同一小区,且存在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为避免双方后期关系紧张或引发其他纠纷,承办法官团队本着实质化解矛盾的宗旨对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沟通中发现,张某并非仅仅因为赔偿数额而坚持诉讼,更多的是认为物业公司解决问题的态度不够诚恳重视,因而一直愤愤不平。
而物业公司也是颇有怨言,称张某以此事为由投诉物业公司且不缴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也造成了不良影响,牵涉了很多精力和时间。
承办法官先是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求,缓和双方对立的情绪,后又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张某法院需要依法确定损失赔偿范围。

同时,告知物业公司,其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负有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其虽设置了隔离车辆通道和人行通道的栏杆,但是位置不合理或发生偏移,且未及时调整,导致闸杆伸出隔离栏杆,产生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处理,是导致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表示,只要物业公司态度诚恳,其愿意与物业公司进一步协商解决。
经承办法官再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告知张某因此受伤是事实,建议物业公司先向业主承认自身的确存在一定过错,再与张某沟通调解方案。
最终,物业公司同意赔偿张某的医疗费、交通费,并表示当天将携带礼品登门探望以表歉意。张某同意该调解意见,并承诺双方的纠纷就此解决,不会再因此投诉物业公司或再拒交物业费用。

随着科技的发展,为方便管理,绝大多数小区在车库出入口设置了自动闸道栏杆,采取了车号自动识别方式限制外来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出。
物业公司设置自动闸道本质上是为规范小区管理秩序,保证业主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但不能“一装了事”,还应提高服务意识,细化管理措施,及时更新维护,切实做到消除危险,保护业主的人身安全。如果物业由于存在过错且导致人身损害的发生,物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业主,也有义务配合物业公司的合法管理,遵守小区设备设施的运行规范,自觉注意安全,安全谨慎通过,以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自身人身财产损失。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
基层法官审理的部分案件看似标的不大,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恰恰是这些案件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承载着他们对公平正义的朴素期待。每一起这样的“小案”都关乎民生冷暖。
作为人民法官,要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的理念,践行“如我在诉”,既做明察秋毫的裁判者,又做感同身受的倾听者,急群众所急、想群众所想,切实解决当事人的急愁难盼。把法言法语变成百姓道理,从关注“案子结没结”,转向注重“纠纷有没有实际解决”,注重情感疏导和心理干预,防止“一案结多案生”,将释法说理、服判息诉贯穿诉讼全过程,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