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105759的网友留言咨询:在一个企业工作10年以上,每年都签劳动合同,单位说因效益不好而降低工资,使员工自己主动离职。像这种情况,员工能获得补偿金或者能得到什么保障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根据您情况表述,个人主动离职,企业是不会支付经济补偿的,只有单位提出协商一致,您才能取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您本人前12月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