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教师)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政策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103477的网友留言咨询:我今年78岁,每月医疗费117元(78*1.5)。随着年龄的增长、疾病的增加,这点钱基本是杯水车薪。而现在的在职人员每月医疗费都是二三百元,我记得我退休前也是200来块钱。我想知道下面的问题,一是目前退休前、后提取医疗费的政策分别是什么?二是我2002年退休前执行的医疗费提取政策以及当时的金额。
医保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电话沟通,已向您详细解答2002年之前长岛县机关事业单位及目前烟台市职工个人账户金政策。(1)长岛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障试行办法于1997年7月正式实施,至2002年个人账户政策为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含退休)的7%计入职工本人账户。(2)目前政策自2012年1月起按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医保个人账户金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适当照顾老年人”的原则,按以下标准记账: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3%;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不含45周岁)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2.7%;45周岁以上在职职工月划入额=本人月缴费工资×3.4%;退休人员月划入额=本人年龄×1.5。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