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手术个人负担部分 可否二次报销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100681的网友留言咨询:您好,父亲今年78岁,是烟台市事业单位退休,2020年12月份在烟台毓璜顶医院手术住院43天,医保报销出院后个人还负担了十五万多,负担太重,请问有政策这部分费用还可以二次报销么?或者有大病保险可以报销么?谢谢!
烟台市医保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三次拨打您电话无人接听,现答复如下:
(1)自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的职工大病保险,是经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25万)、职工大额救助金(最高限额40万)报销后符合政策范围的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含职工大额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政策范围的住院费用,下同),纳入职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起付线标准为1.6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6万元以上(含1.6万元)、5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5万元以上(含5 万元)的部分给予8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0万元。
(2)您所反应父亲的2020年发生的住院费用不符合职工大病保险规定。2021年实施的职工大病保险,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政策条件的住院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职工大额救助金报销后符合上述政策情况下,自动进入职工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服务,出院结算时会直接报销。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