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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由公司发放部分必须发还是可发可不发

胶东在线 2021-01-11 10:05:36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87447的网友留言咨询:你好,想问下现在烟台市的生育津贴是怎么规定的,一胎政府发放三个月吗?后面两个月的生育津贴由公司发放吗?对于公司发放的部分是必须发放还是可发可不发?发放的标准是什么?

  烟台市医保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津贴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按月发放。生育出院结算医疗费后,于次月起每月月底前按月发放生育津贴到个人医保卡金融账户。《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如单位不按规定执行,建议您咨询劳动仲裁部门,电话:12333。谢谢!

责任编辑:王樱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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