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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低于在职应发工资的部分 可否要求补发

胶东在线 2020-11-06 14:16:58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71170的网友留言咨询: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低于在职应发工资的部分,可以要求企业补发吗?企业可以不补吗?

  烟台市医保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生育津贴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按月发放。如有疑问您可拨打6781767,说明具体情况后咨询。《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60天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如对增加的60天产假和护理假工资有异议,请您咨询人社部门,电话12333。谢谢!

责任编辑:王樱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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