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山区锦绣家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什么政策
胶东在线 2020-07-10 16:47:55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24326的网友留言咨询:请问莱山区锦绣家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有什么政策,是否需要缴纳50%的土地收益?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回复:你好,根据烟建住房﹝2017﹞52号文件规定,烟台市关于废止《烟台市市区已购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今后,购买经济适用以经济适用房购买合同签定日计已满5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房,由房屋权利人和受让人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2007年11月19日(含)以前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受让人按照成交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2007年11月19日以后销售并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房,除转移登记的正常税费外,由房屋权利人按照税务部门核定的计税价格与购买经济适用房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你可以在百度搜索“烟建住房﹝2017﹞52号”,查看原文件。谢谢!
责任编辑:王樱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