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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代收业主电费 是否须给业主开具税务发票

胶东在线 2020-04-29 08:23:46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12832的网友留言咨询:物业企业收取业主的电费,物业是否须给业主开具税务发票?

  烟台市税务局对此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关于物业公司代收电费、暖气费问题:1、如果物业公司以自己名义为客户开具发票,属于转售行为,应该按发票金额缴纳增值税;2、如果物业公司代收电费、暖气费等,在总局明确之前,可暂按代购业务的原则掌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2)电力公司、供热公司等(简称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客户,并由物业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现对有关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业务的操作口径进一步明确如下: 1、物业管理企业代收的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在收到款项时向消费者开具收据,并全额转付给电等实际提供方的,不作为物业管理企业的增值税销售额,不缴纳增值税。2、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转付行为,不得向消费者开具增值税发票,同时,其接收的增值税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或作为费用列支,否则,将视为增值税的转售行为。3、物业管理公司向提供方或消费者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责任编辑:王樱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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