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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前建成的小区供暖设施维修费如何分担

胶东在线 2020-01-08 11:06:41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995653的网友留言咨询: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更新责任,由用户承担。对于莱山区2014年前已建成的小区,是否适用该条例。2014年前已建成的供热设施发生故障,是按照山东省2014年出台的供热条例执行,还是按照2004年烟台市的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执行?

  莱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复:您好,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烟政发[2004]86号)规定,供热公司只负责配套至单元外阀门井法兰处,法兰至用户家中用热设施属用户维护保养。感谢您的参与。

责任编辑: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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