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胶东在线  2025-12-22 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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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12月22日讯(记者 李刚 摄影报道) 海上交通安全是保障海上运输、渔业、旅游等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也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记者在12月22日举行的烟台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郑玉堂介绍了《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和主要内容。

  烟台海域是交通运输部划定的全国“六区一线”重点水域,具有港口码头多、客运船舶多、渔船养殖多、恶劣天气多、安全风险大等特点,随着我市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客船火灾碰撞、船载危险货物泄露爆炸、商渔船碰撞、载运特殊货物船舶事故、新业态施工船舶倾覆等风险愈加突出,因此,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海上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固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成果,解决我市海上交通安全面临的突出问题,为推进我市海洋强市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今年5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审议《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草案)》的法规案,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按程序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审查,决定批准《烟台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于11月21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九章五十五条,重点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明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在协调机制、发展规划、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责任,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海上交通安全领域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经营企业和船舶、海上设施的所有人对船舶以及海上设施的交通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本质安全。

  细化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

  《条例》提出加强交通用海保障,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入手,确保交通用海功能。细化属地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加大对“三无”船舶认定及处置工作,授权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办法。保障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及其工作效能,明确船舶修造企业在船舶修造、试航期间的安全管理职责。

  保障海上渔业与海洋开发作业交通安全

  《条例》明确从事海上养殖生产不得妨碍海上交通安全,并对渔业船舶的无线电守听义务提出要求。对海洋开发项目的海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航标建设,以及各类出海人员的管控要求作出规定。

  完善海上客运交通安全制度

  《条例》要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划划定滨海旅游航线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客运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规定。对客运船舶营运以及配套设施要求作出规定,明确长期停航的旅游客船值班船员数量,对滚装客船运输过程中车辆、乘客、承运人、港口经营人责任进行规范。

  加强海上休闲活动安全管理

  《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海上休闲活动区域,建设海上休闲活动船舶停泊点,并向社会公布。明确海上休闲活动经营人的资质要求以及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各类海上休闲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规定。授权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海上休闲船舶和海水浴场及其周边海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对游艇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禁止性规定予以明确。

  规范海上搜救活动

  《条例》将我市海上搜救的相关经验、做法明确为法律规范,对海上搜寻救助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搜救程序以及处置、信息发布等作出规定。建立搜寻救助补偿、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搜救行动。

  严格法律责任

  在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船舶、干扰海上无线电秩序行为以及利用游艇从事休闲渔业、捕捞、养殖辅助活动等违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初审:李里
复审:王大鹏
终审:殷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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