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胶东在线12月22日讯(记者 李刚 摄影报道) 随着城镇化、机动化的快速发展,停车难、停车乱已成为城市“通病”,不仅影响群众日常出行,也影响城市整体文明形象。因此,实施停车管理立法,通过规范停车秩序、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科技赋能等法治化、智能化手段,既能解决民生痛点,又能有效提升城市形象。记者在12月22日举行的烟台市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烟台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郑玉堂介绍了《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和创新亮点。

目前,我市由于缺乏停车管理法规,各职能部门应有的职责未被有效明确;违规占地私设停车场、收费不规范、无证经营等行为时有发生。因此,实施停车管理立法,通过规范停车秩序、优化资源配置、强化科技赋能等法治化、智能化手段,既能解决民生痛点,又能有效提升城市形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安排,今年4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提请审议《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草案)》的法规案,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按程序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经审查,决定批准《烟台市停车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于9月27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四十九条,重点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以人为本,加大供给 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条例》规定,倡导绿色出行,政府加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公众出行提供便利;住宅小区的夜间时段、旅游景区的特殊时期,周边道路具备条件的可限时段停车;在重要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学校、幼儿园、医院、景区等人员聚集区域的道路两侧,设置临停快走区域,用于机动车临时停靠上下乘客;政府投资建设的位于学校和幼儿园出入口附近的公共停车场,确定合理时段向接送车辆免费开放;鼓励住宅小区与周边单位错时共享停车资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因涉密、重点安保单位等不宜开放的外,分批推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专用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公众免费开放。
明确职责 健全机制 提高停车管理水平
《条例》规定,停车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等,进一步厘清停车建设与管理业务流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严格执法和管理,形成工作合力。同时,严格停车场收费标准管理,明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参照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制定更加优惠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鼓励经营性场所的停车场向在场所内消费的公众免收停车费;除交通场站停车场、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场所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给予机动车的免费停放时长由原来的十五分钟延长至不少于三十分钟。
智慧服务 智能管理 加强停车管理信息化建设
通过数字赋能优化停车服务体验,彰显民生温度。《条例》规定,市停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整合停车数据信息,实时公布停车设施以及停车位的分布位置、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停车主管部门的要求开放数据接口,实时向全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提供停车数据信息;鼓励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通过ETC无感支付、手机终端自助缴费等方式,方便停车人缴费,提高出场效率。
科学施划 严格控制 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条例》对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秩序和停车行为作出了规范。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和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建立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动态调整机制;不得擅自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者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停车场或者道路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依法治理 加强管控 规范明确法律责任
针对影响交通安全和城市形象、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僵尸车”问题,《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弃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区域或者公共停车场内停放。废弃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依法应予扣留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其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同时,对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收费活动和擅自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专属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以及其他障碍物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有效保障交通秩序规范和畅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