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胶东在线12月19日讯(记者 王竞男 摄影 李刚)在森林防火期内的森林防火区,吸烟、祭祀用火、野炊、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明火照明等这些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
12月19日,在烟台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烟台市森林防灭火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烟台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局长沙声涛对防火期内单位和个人严禁出现的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将受到的处罚进行了详细介绍。
根据《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拒不补种树木的,由市、县(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根据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经区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林业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