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网上民声 > 信息咨询

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是什么?

 2025-04-30 14:24:22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269714的网友留言:如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行动不便,行走蹒跚且需要有人辅助,基本就是长期不能上班(可能以后长期这样),请问这样情况是审请病休还是病退?病休的天数是怎么规定,是和企业职工一样,根据工作年限在一定的病休计算周期内享有一定的医疗期,还是只要身体没有好转就可以长期病休到退休,也就是说只要病情没有好转且有医疗机构证明就可以长期休病假,中间也不用间隔一段时间来上班。望给予解答,若有相关依据文件名称能提供更好。谢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回复:依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工资待遇如下: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具体政策执行可咨询贵单位人事科。

初审:张颖
复审:邹少菲
终审:孙玲姿
相关新闻

声明:本栏目版权归胶东在线网站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对栏目内所有内容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民声平台使用情况意见反馈 热线电话:0535-6690002 责任编辑:孙伶姿 宋君

网站简介 | 标识说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版权所有

网站简介网站地址标识说明广告服务联系方式法律声明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更多资讯请关注
网上民声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