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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临时停车费 费用是否需要公示?

 2024-10-11 16:13:46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254371的网友留言:我是福山区清洋街道香怡中央小区的业主,小区临时停车收取的费用属于公共收益吗?是否需要公示?

  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此问题属于政策解释问题,由发改部门解答。小区临时停车收取的费用一般指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进入小区探亲访友或办理其他事务的临时性停车,根据《烟台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发布《关于重新明确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区域临时停放机动车的,停放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不收费,超出2小时的部分,可适当收费。实行计时收费,超出2小时部分每小时收费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元。实行计次收费,超出2小时的,白天(7时至19时)、夜间(19时至次日7时)分别每次收费2元。此费用属于公共收益,根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和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受益资金,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按季度将收支明细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初审:张颖
复审:邹少菲
终审:殷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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