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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将于 8月1日实施

 2022-07-11 16:14:01

  烟台时刻7月11日讯(通讯员 王浩)违法建设不仅损害人民利益、影响公平正义、存在安全隐患,而且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城市形象,是城市的“固症顽疾”,百害无一利。近日,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制定的《烟台市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出台,明确了多部门要各司其职、配合联动,形成强有力的联合监管惩戒的违建治理良好格局。《办法》共10条。

  违法建设信息将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综合行政执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对违法建设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及时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

  不动产存在违法建设将无法交易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不予办理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首次登记。

  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存在违法建设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限制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抵押、变更登记;

  已经办理区分所有权登记的建(构)筑物存在违法改(扩)建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标注相关信息,限制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与此同时,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报装申请时,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的违法建设,应当不予办理。

  违规场所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或履职中发现市场主体出现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

  进一步追查违法建设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已被确定为严重失信的违法建设主体,根据相关行政机关的明确要求,可以限制其参加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参与违法建设的设计、建设、施工、装修、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将采取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给予信用评价扣分等措施。

  纳入联合监管的违法建设的三个条件

  第一、违法建设行为客观存在;

  第二、综合行政执法、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行政决定已经生效;

  第三、违法建设主体逾期不履行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办法》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督促违法建设主体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初审:栾芸
复审:宋君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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