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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胶东在线 2021-10-27 15:52:51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136214的网友留言投诉:签劳动合同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签订,单位不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承认累积工作年限带薪假问题。请问单位是否违法?是否有相关处理措施?

  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感谢您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如您认为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您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进行投诉,开发区劳动监察处,电话:6396728,地址:沭河路31号自贸区国际人才港裙楼103室;您也可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电话:6396737,地址:沭河路31号自贸区国际人才港裙楼325室。关于您主张的单位不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不属于人社部门处理范围,相关问题请咨询开发区财政金融局,电话:6396880。

初审:栾芸
复审:宋君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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