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季取暖问题频现,取暖补贴该如何保障?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134105的网友留言反馈:您好,退休时让我们签订了一份协议,不给取暖费等项目,但是,请领导全面考虑一下,当初这个决定是不是有点欠考虑,难道我们这部分人就不过冬天嘛?或者说我们过冬就不用取暖?我觉得任何事情都有修改的时候,这个不合理的规定是不是也应该修改一下?恳请领导能本着人道的原则,给我们这些人一点政府的温暖吧!谢谢!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复:您好。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省《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及待遇统筹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78号)规定:“改革性补贴(住房补贴、物业补贴、住宅采暖补贴)、奖励性补贴(精神文明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死亡待遇(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暂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及统筹的项目,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工死亡后相关待遇不再由基金发放,改由原渠道列支。
2、2012年3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解决市属事改企单位退休人员有关诉求问题的意见》对市属“事改企”单位的“原渠道”一词进行了说明。“原渠道”即原经费列支渠道,事改企单位职工的原渠道,改企前为原事业单位,改企后为企业主体,破产企业按国家《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其按政策规定纳入统筹范围的工资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其它未纳入统筹范围的各项补贴,发放渠道仍为原企业主体。所以,您可以向您原单位进行诉求。
复审:宋君
终审:孙玲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