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个人缴纳与单位缴纳退休后待遇区别
胶东在线消息 问题编号为1103268的网友咨询:个人缴纳社保跟企业单位缴纳社保退休待遇一样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复:首先缴费年限满15年是《社保法》的基本要求。对于男性而言,两者的退休年龄都是60岁。但对于女性有所差异:
目前,按照国家企业女性退休政策,企业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
我市女工人按管理岗退休办理严格执行鲁劳社〔2004〕7号和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规定,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可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我市女干部按工人岗50周岁提前退休办理严格执行鲁劳社〔2004〕7号和鲁劳社函〔2006〕311号文件规定(网上均可搜到),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女干部,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按照省文件精神,女干部按工人岗退休,需要满足企业性质、岗位界定及保险连续缴纳等多种条件要求。因此您的情况最好由档案管理部门携带档案材料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具体咨询。您若是女干部身份,个人缴纳社保的,若社保中断会影响退休年龄。
退休待遇只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关。其中关于缴费基数,两者有所差异。
政策规定,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参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平均工资的60%作为保底缴费基数,平均工资的300%作为封顶缴费基数。职工申报的缴费工资基数在保底和封顶之间,作为有效缴费工资基数,达不到保底的按照保底工资基数缴费,超过封顶工资基数的按照封顶工资基数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是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至100%缴纳社保。
2019.4.28,省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91号)明确: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国家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可在本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在公布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前,各市可暂按现执行的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100%,核定缴费基数;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按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缴费清算。上文中所指的公布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时间是在《关于公布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12号)文件中,发文时间为2019.6.28。
因此在2019.4.28之前,个人在企业缴纳社保时社保基数是按照自己工资依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封顶保底限制缴纳社保,而个体工商户是在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至100%缴纳社保。这之后两者的封顶保底限制就一致了,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高档次基数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