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胶东在线 2020-08-21 17:07:43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47045的网友留言咨询:我想问一下申请低保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界定,已婚子女是否与父母算共同生活?
烟台市福山区民政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关注。根据《烟台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烟民〔2020〕16号)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已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子女因无房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或者父母因无房或生活不能自理与已婚成年子女长期共同居住的,可分户认定;未婚成年子女30周岁(含30周岁)之前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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