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网上民声 > 信息咨询

低保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胶东在线 2020-08-21 17:07:43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47045的网友留言咨询:我想问一下申请低保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界定,已婚子女是否与父母算共同生活?

  烟台市福山区民政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关注。根据《烟台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实施办法》(烟民〔2020〕16号)第八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具体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包括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大学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已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子女因无房与父母长期共同居住的,或者父母因无房或生活不能自理与已婚成年子女长期共同居住的,可分户认定;未婚成年子女30周岁(含30周岁)之前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初审:张颖
复审:邹少菲
终审:殷守龙
相关新闻

声明:本栏目版权归胶东在线网站所有,未经授权,禁止任何单位及个人对栏目内所有内容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民声平台使用情况意见反馈 热线电话:0535-6690002 责任编辑:殷守龙 宋君

网站简介 | 标识说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胶东在线

胶东在线版权所有

网站简介网站地址标识说明广告服务联系方式法律声明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更多资讯请关注
网上民声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