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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三十天想申报工伤还可以吗 怎么申报

胶东在线 2020-08-13 08:40:06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45450的网友留言咨询:你好,本人六月底上班途中摔伤,腿大面积擦伤,膝盖半月板一级损伤,当时单位说疫情期间工伤鉴定暂停,说不能报工伤,现在我又跟单位说想报工伤,单位说超过30天了不符合规定,想问一下,就是不能报工伤了么,如果想报工伤,该怎么办呢?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此回复:你好,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责任编辑:王樱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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