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为什么要补交才能取
胶东在线 2020-06-16 14:40:56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28051的网友留言咨询:请问业主取房屋维修基金为什么还需要补交一部分钱?原先已经交过了,说是出新的办法了,原先的标准低,这个有什么新规定或者办法吗?可否告知?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回复:你好!市区六区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自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烟政办发〔2016〕18号)文件中第十九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已经出售但未建立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本办法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第五十九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收取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按本办法补建、补交、续交后,变更为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及时续交”。具体办理事宜请咨询各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