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 再次购房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26807的网友留言投诉:本人以前商业贷款买过一套住房,现在这套贷款的住房已经卖掉,名下只有另外一套住房,本人从来没用公积金贷过款,现在想再买一套新房,被告知不能用公积金,原因是征信中会体现出商贷的住房,名下还有一套房,就是两套房了,不能买第三套房了,我说商贷的房子已经卖掉了,说卖掉了也不行,我们出具此套房已经卖掉证明也不行,我想给公积金提个建议,能不能考虑实际情况,像我们能提供此房已经卖掉的证明,我们实际名下就一套房产,现再买新房就按实际只有一套房来评价,不要太官僚,不看实际情况,毕竟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情况,公积金就是给老百姓提供的福利,不是卡老百姓的,如果我们名下就是有两套房,不能用公积金我们没话说,现在是名下只有一套房,征信体现的房已经卖掉,那么这种情况下,能不能让老百姓向房屋当地的房产局提供此房不是我们名下的证明,就给贷款,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重视,解决老百姓实际问题。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回复:您好!我市目前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再次购房不予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家庭名下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借款人家庭有两笔(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
3、借款人家庭有一套住房和一笔(及以上)非同房住房贷款记录的。
可登陆“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或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了解相关政策,也可致电12329或6669257咨询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