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住院医院让到指定药店拿药可以报销吗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23323的网友留言咨询:您好!我家属是退休职工,今年上个月刚确诊为多发性骨髓瘤大病患者,现在烟台某医院进行第三个疗程化疗,治疗需要使用硼替佐米和来那度安两种主要药物医院都没有,主治医师开处方让我们到指定药店拿药。请问以下问题:1、这种方式拿这两种药可以报销吗?2、如果能报销,药店给的发票需要院方履行什么签字确认手续?3、到什么地方报销?到医保大厅窗口还是到定点医院?除发票外,还需提供什么资料?另外,我家属的大病医保局方面已经办好,本想在治疗的医院办定点医院,但这边不给办理,需到蓬莱市人民医院签合作协议。但治疗不能停啊,这种情况发生的这种费用医保如何履行手续报销?
烟台市医保局对此回复:您好,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电话与您沟通,这两种药品属于国家谈判药品(“三定”管理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烟台市门诊审批药品使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参保人员将《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审核、备案,加盖医疗机构医保专章。定点医疗机构凭《审批表》为住院参保人员提供谈判药品,参保人员凭《审批表》门诊购药。硼替佐米和来那度胺可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门诊用药在门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住院期间外购药的需持住院主治医师处方,在医院医保部门备案后,合并住院费用报销。门诊统筹病种患者在居住地按照就近、方便、自愿的原则,选择一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日常就医购药,并签订协议。选定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再变更。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