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单位辞职后从事个体 可否提取公积金
胶东在线 2020-03-30 08:29:27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1007693的网友留言咨询:请问从原单位辞职后从事个体,个人名下无房产,可以提取以前的公积金吗?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回复:您好,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四)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五)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六)退休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九)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一)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往外地的(含外地户口职工离开烟台的); (十四)异地求学的; (十五)失业2年以上的。
责任编辑:王樱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