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人!防患于未“燃”,这些事一定要知道
入春以来,气温回升,风大物燥,山林火灾隐患不断增大。据不完全统计,烧荒、炼山、旅游、祭祀、燃放爆竹等人为原因引发的森林火灾占总数的90%以上。
2020年3月19日,牟平区某村村民因烟头引发山火,接到火情报告后,市、区、镇森林防火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扑救,过火面积暂时无法核算,该村民也被烧伤面部颈部,现被取保候审在医院就医,但造成火灾损失必然会遭到惩处。
2018年3月30日,山海天两城街道某村村民王某某在自己地里(林地边)劳作时使用自身携带的打火机焚烧土地内杂草时不慎引燃周边树木,造成1.5亩树林被烧毁。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王某某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处罚。
2018年2月13日14时许,山东日照岚山区巨峰镇村民刘某擅自将违禁祭祀物品,带入其村南的南北山坟地上进行祭祀,点火时,火星引燃了烧纸和周边的干草及鞭炮,导致岚山区巨峰镇柿树园村东面南北山西侧的林场起火,火势迅速蔓延,引发山林火灾。刘某见火情无法控制,于是离开现场,畏罪潜逃。此次山火烧毁森林8.87公顷,生态价值损失为100余万元。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176.76万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再次提醒广大市民,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
严禁携带火种上山,
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转发扩散提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