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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易制毒化学品 烟台一女子获刑三年半

日期:2020-06-23 08:59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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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6月23日讯(通讯员 臧晓红) 众所周知,硫酸是具有高腐蚀性的强矿物酸。但你知道吗,硫酸同时还是易制毒化学品!近日,芝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被告人宫某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人宫某萍经营的烟台某化工原料有限公司曾因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被公安机关行政罚款一万元,在受处罚后其仍不思悔改。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宫某萍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下,在该公司院内,擅自向无购买备案证明的孙某非法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硫酸600千克、盐酸250千克,获利人民币600元。该易制毒化学品后被孙某某、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用于制作甲基苯丙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宫某萍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后,被告人宫某萍不服提出上诉,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易制毒化学品这个名词看似很陌生,实质与生活密切相关。许多生活用品的生产、制作都需要这些物质的配制。但是易制毒化学品又是国家严格管控的化学原料,不能随便买卖,需要具有相关资质,并经过审批备案。人民法院根据宫某萍的犯罪事实、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刑罚,体现了对毒品源头性犯罪的坚决打击。为此,在此忠告:“法律红线处处有”,相关企业需要树立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生产经营。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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