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5年10月,烟台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某培训机构缴纳1000元报名费,因个人原因规划调整无法参加后续课程学习,因此申请退款,商家表示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联系到该培训机构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教材及网课课程资源,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提出退费诉求,无法为其核实已享受具体价值,从而进行退费。工作人员指出,商家在双方交易前并未对能否退费进行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应对消费者的退费诉求予以处理。经工作人员详细解释有关政策,商家认识到自己原先处置方式的不当之处,因此双方协商,消费者将教材进行退回并扣除网课损耗等成本费用,为其退还6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解除合同以及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本案中,该培训机构虽提供了部分服务,但并未同消费者对退费事项进行明确说明,理应对消费者的退费诉求进行合理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