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11月15日讯(记者 王向荣 李刚)记者从15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一轮《烟台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市园林建设养护中心副主任王良增介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的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清场退地,恢复原状。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城市绿地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禁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确需砍伐或者移植的,应当经负责城市绿化审批的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管线管理单位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修剪,并由申请单位承担修剪费用。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等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在事发三日内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养护责任人。危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消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