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一男子在进入超市时未戴口罩,因不满工作人员提醒劝阻,辱骂并殴打对方的视频在网络上热传。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该男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在当前北京疫情防控的关键阶段,此类无视规定、任性而为的事件仍时有发生,值得引人深思。
众所周知,疫情防控常态化政策之下,在公共场所佩戴口罩是阻断病毒传播的有效措施。根据《公众和重点职业人群戴口罩指引(2021年8月版)》规定,“当普通公众处于商场、超市、电影院、会场、展馆、机场、码头和酒店公用区域等室内人员密集场所时,需要佩戴口罩。”那么,进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未佩戴口罩,是否会承担法律责任呢?
首先,要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若居民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未佩戴口罩,或者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可能承担行政责任。居民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拒不佩戴口罩,是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妨害社会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甚至可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如果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疫情发生以来,已有人因隐瞒中高风险地区行程、违规解除健康宝弹窗、擅自脱离居家隔离等拒不配合防疫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重大风险的行为被判刑入狱。
由此可知,罔顾他人健康的任性行为是缺乏规矩意识的表现,不仅会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若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甚至会涉嫌触犯传染病防治法、刑法等法律。
理解、配合和支持各项防疫措施事关北京疫情防控大局,更事关每位市民的健康安全,容不得半点任性。我行我素、无视防疫政策,就是挑战法律底线。对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零容忍、严打击。
(原标题:防疫岂容任性 违法必受严惩)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厉晓芃(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