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政府规章后评估办法》发布 元旦起实施

来源:胶东在线  2020-12-31 16: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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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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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立新介绍《烟台市政府规章后评估办法》的有关情况

  胶东在线12月31日讯(记者 王向荣 邬勇)在12月31日上午烟台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政策解读系列新闻发布会上,烟台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立新介绍了《烟台市政府规章后评估办法》的有关情况。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规章后评估制度是地方政府立法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9年法治政府综合示范创建评分体系中,省司法厅明确要求建立实施地方政府规章后评估制度。近期,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山东省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组织起草了《烟台市政府规章后评估办法(草案)》,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了意见。《办法(草案)》经修改完善后,并经12月12日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办法》共20条,主要突出了五方面内容:

  (一)明确政府规章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后评估工作责任制和长效后评估机制,保障评估经费,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实施;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规章后评估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规章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是规章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与规章实施有关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根据自愿原则,依法开展规章后评估工作。规章后评估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将规章后评估或者评估的部分事项,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具体实施。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将评估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明确政府规章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的五种情形。一是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实施满3年,其他规章实施满5年的。二是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三是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改革要求不适应,拟作出重大修改的。四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社会各界意见、建议较为集中的。五是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评估的其他规章。

  (三)明确政府规章后评估的工作程序。规章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以评估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由法制机构和业务科室人员组成,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众代表、法律工作者等参加;二是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内容、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和时间安排、组织保障等;三是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实地考察、专题调研、座谈会、问卷调查、专家论证等方法,收集实施部门、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四是进行分析评价。对收集到的材料及意见、建议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初步评估结论;五是形成评估报告。对初步评估结论进一步研究和论证,提出规章继续施行或者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意见,形成正式的评估报告。

  (四)明确政府规章后评估的两个内容。评估单位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开展评估:一是制度规范性:是否存在与国家、省、市新制定出台的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内容相抵触、不一致;制度措施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是否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否存在与其他规章不相协调的内容等;二是实施有效性:公众、行政相对人等对规章及其主要制度的知晓度、满意度;制度措施是否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规章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原因等。评估单位应当以实施有效性为重点开展评估。开展规章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规章的实施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全面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估。评估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项目、评估时间、征求意见的电话、网址等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单位应当对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对合理的意见建议予以吸收采纳;对重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五)明确政府规章后评估报告的重要参考价值。《办法》规定评估单位应当制作规章后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规章实施效果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评估结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规章后评估报告是开展规章立法、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章实施、评价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的参考资料,是衡量规章修改条件是否成熟的重要依据。规章实施部门建议列入市政府规章工作年度计划的修改项目,应当同时提交规章后评估报告。但是,根据上位法进行的规章批量修改或者个别文字修改以及因紧急情况需要进行规章修改的除外。评估报告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评估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报告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

[ 责任编辑: 王大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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