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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首例袭警案犯罪嫌疑人

日期:2021-04-21 08:48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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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4月21日讯(通讯员 孙辰颖) 4月20日,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袭警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芝罘区办理的首例袭警案件。

  2021年4月7日1时许,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民警根据110指挥中心指令,到烟台市芝罘区某酒店处置酒店工作人员被人酒后殴打的警情过程中,依法约束犯罪嫌疑人韩某某醒酒时,采用手抓扯和脚踢裆部的方式袭击民警,致民警手指等部位受伤。

  近年来,暴力袭击民警执行公务的行为屡有发生,不仅侵害了民警的人身安全,也破坏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为维护良好的执法环境,保护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袭警罪独立成罪,并将最高刑期由三年上调为七年,从法律层面为民警依法履职提供了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实习编辑 邢吕琰)

初审:张婕
复审:石一鸣
终审:孙玲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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