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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购买二手油罐车 非法销售汽油“暴力”盈利

日期:2021-03-04 09:31  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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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胶东在线3月3日讯(通讯员 芝公宣)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开展好辖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芝罘公安在全区范围内相继开展了“消防安全大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打击非法经营成品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对公共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起底式大排查。

  行动中,烟台芝罘分局凤凰台派出所联合应急管理局查处一名涉嫌非法经营汽油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该非法销售95号汽油14000余升,涉案金额70000余元。

  近日,凤凰台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内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某大院内的一辆货车引起了民警的注意,这辆货车被黑色的篷布遮盖的严严实实,检查后民警发现这竟是一辆油罐车,罐里还存有大量汽油,现场无任何防范措施,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现场检查发现一本销售汽油的流水账,民警立即联系应急管理局展开联合执法。找到车主了解情况,经查车主张某并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犯罪嫌疑人张某对非法经营汽油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民警将涉案汽油等物品依法扣押,并将张某带回派出所调查。

  据交代,犯罪嫌疑人张某,45岁,芝罘人,自己经营着一个修车厂。为吸引顾客,去年10月份,他购买了一辆二手油罐车,并低价买进大量95号汽油,这些汽油除了自己用了一小部分,大部分以优惠价格卖给在他那里修车的顾客。截至目前,已经非法销售95号汽油14000余升,涉案金额70000余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非法经营汽油被芝罘公安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实习编辑 邢吕琰)

初审:张明超
复审:石一鸣
终审:殷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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