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对象是谁?
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本课程面向以下两类法定须持证上岗的人员: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实际控制人等对企业生产经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其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 法律强制要求出自何处?
组织相关人员每年参加再培训,绝非“可选项”,而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其核心法律出处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